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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 o;d>< 指腹为婚 :cx}I 亲朋间双方妻子怀孕,以口头合同为子女定下亲事,若生养是一男一女,即成。50年代仍有此俗,日后解约者居多。今废。
,!m][ 订小亲 4T]n64Yid 子女尚幼,父母即为其订婚,其关系难以维系居多。近年部分乡村仍行之。
*3,Kn}ik 童养媳 d&z^u.SY 贫家幼女被卖或父母包办定婚,也有男家缺女手,或女家清贫先接过来的,俗称“小媳妇”。通常喜日前回娘家,至时行婚礼。也有掇合先同居的,通常在婚前已饱受歧视和压迫。50年代起已废。
6jdNQC$#B 对换亲 #M9rt~4 两男互换姐妹成亲。通常一方情愿,另方从之居多,俗称“姑换嫂”。近年也有兄、嫂为小叔、妹说合成婚的,不在“换”。
p>GTFXEi6 入赘 ?8{x/y: 男子就婚于女家,成为女家家庭成员,俗称“招进婿”。旧时需从女家姓氏,不再继承生父家产业。长子一般不受赘。今政府倡行男到女家落户,并受法律保护,与家庭其他成员地位平等,也无须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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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 再婚 }]i re2j8 男女各失偶,或一方未配偶,在男称“转娶”,在女称“转嫁”。旧俗视寡妇再嫁为不义。50年代国家颁布婚姻法,保护男女自主再婚。
%T OYU(k 并家亲 FZUN*5` 再婚的一种。男女各丧偶,带子女并家。是时或事后为双方子女确立婚姻关系。较多母女就父子,也有母子就父女的。近年仍见。
w_O3]; 叔接嫂 Y|NL #F 再婚的一种。弟以亡兄之妻为妻,也称“嫂就叔”。也有兄以亡弟之妻为妻和以表嫂为妻,50年代已偶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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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纳妾 U{^~X_? 陋俗。旧时男可娶妾,俗称“讨小老婆”,或明或暗,所纳一至几个不等。也有因大妇不育而纳妾的。50年代后国家法令明文严禁。对旧社会遗留的一夫多妻家庭,只要和睦相处,女方不提离异,则可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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