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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安全]男童玩公共场所健身器材身亡谁担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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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5-06

    
导读:一名5岁儿童在社区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独自玩耍坠地受伤死亡,家长就此起诉该健身器材的捐赠者市体育局和所有人社区居委会要求赔偿,这起儿童伤亡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江苏连云港市一名5岁儿童在社区公共场所健身器材独自玩耍坠地受伤死亡,家长就此起诉该健身器材的捐赠者市体育局和所有人社区居委会要求赔偿,这起公共场所健身器材导致儿童伤亡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向社会发布了该起案例,警示大家注意安全防范。


    


      社区受赠健身器材


    


      2013年10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体育局作为捐赠单位,捐赠该市新浦区新东街道办事处巨龙社区一批健身器材,推进全民健身运动。


    


      当天,连云港市体育局(甲方)与受赠单位新浦区新东街道办事处巨龙社居委(乙方)签订了一份连云港市体育彩票健身点捐赠协议书,约定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由乙方承担。双方根据协议约定,按照约定的地点,南通铁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安装了捐赠的健身器材,巨龙社居委主任程荣荣签字验收,但相关体育部门未按照约定组织验收,健身点场地的地面也未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标准,在所有的碰撞区域铺设着陆缓冲层,如:沙层、土层、橡塑地板等。


    


      幼儿独玩坠地身亡


    


      2014年10月17日下午4时50分左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居民牛莉丽将5岁的儿子肖钰(出生于2009年5月1日)独自放在巨龙小区健身点玩耍,活泼好动的肖钰玩了一会后,在爬肋木时不慎坠落地面,造成心脏骤停,虽经及时抢救,还是不幸去世。


    


      痛失孩子的父母肖刚、牛莉丽认为巨龙社居委和市体育局承担因健身器材有缺陷导致孩子玩耍死亡的赔偿责任,向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起诉。


    


      肖刚、牛莉丽认为巨龙社居委没有行使安全检查防护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并对不安全的情形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安装室外健身器材的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场地不是沙子或其他软性的材质,到处是石块,高低不平,杂草丛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体育局没有对捐赠的室外健身器材的安装、场地进行监督,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巨龙社居委、市体育局赔偿肖钰死亡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亲属误工、住宿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46601.6元的50%。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社居委和市体育局收到起诉状后都感觉很冤枉,捐赠、安装健身器材本来是一件好事,不料却摊上了人命官司。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巨龙社居委未按照体育场地基本要求平整场地,未组织接受上级体育部门的验收,应承担致肖钰死亡的责任。市体育局未申请上级体育部门组织验收,导致健身点场地不符基本要求便投入使用,致肖钰死亡。


    


      牛莉丽将未满7周岁的儿童独自留在健身器材上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肖钰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市体育局、巨龙社居委对肖钰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依法法院酌定市体育局、巨龙社居委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在上诉期间内,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日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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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来源:养耳音乐网论坛 yangers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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