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88阅读
  • 0回复

[母乳喂养]高龄妈妈请哺乳假遭拒 职场妈妈该如何维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帖
102693
铜币
109594
威望
109437
贡献值
0
银元
-5192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0-05-05

    
导读:据新民晚报消息,44岁高龄才生产的徐女士,女儿出生时未足月,体重仅1200克,且发生肺部感染,向单位申请哺乳假被拒绝。上海市妇联上门沟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竟然不知道还有哺乳假的规定。    



    

    




     据新民晚报消息,44岁高龄才生产的徐女士,女儿出生时未足月,体重仅1200克,且发生肺部感染,向单位申请哺乳假被拒绝。上海市妇联上门沟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竟然不知道还有哺乳假的规定。


    


     据悉,徐女士与上海世浦人才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到上海城市轨道交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广场8号线入口处安检工作。今年2月,44岁的徐某产下女儿,因女儿出生时未足月,生下来体重仅1200克,且发生肺部感染,治疗后喂养仍较困难。产假结束后,徐某向单位申请休哺乳假,但单位坚持让其上班,徐某只得抱着孩子向市妇联投诉。


    


     上海市妇联在与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沟通时发现,这名负责人竟不知道女职工有哺乳假这一规定。在妇联告知相关规定后,单位仍不同意徐某休假,徐某只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目前,上海市妇联通过“中国妇女法律援助行动”项目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请律师免费为她代理仲裁。


    


     据上海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接待的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投诉主要集中在孕期、哺乳期的纠纷上。有的女性反映企业在其怀孕期间没有给予合适的工作环境,甚至找借口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反映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不批准女职工享受哺乳假。


    


     那么,职场女性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职场女性必知:女职工“四期”保护相关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和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文/来源:养耳音乐网论坛 yangersao.com)
喜欢这篇文章  
看完留个言、点个赞、转发哦! 关注我,每天教你涨气质!
End

点赞支持 歌曲链接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上一个 下一个